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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顾客摔倒了该不该扶?
试探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顾客摔倒了该不该扶?开头扯点闲话,当年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给提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一记重拳般,直至今日耳畔仍不断回响这句反问。也许事实并非媒体宣传的那样,也许被告并非真的无辜,但是这句话确实是不合时宜地被一个不该说句话的人说出来了。不得不说,当代社会助人为乐的道德风险确实有所增加,这个就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拨乱反正”,让老百姓愿扶、敢扶。
言归正传,请问如果大街上看到有人摔倒,作为路人享有帮与不帮的自由。那么作为经营者,顾客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摔倒了,该不该扶?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或者说边界在哪里?本文给大家简单讲一讲。最近流量很差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快要没什么动力更新了。
经营场所的保全保障义务规定在民法典第1198条,具体内容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中仅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笼统地规定,具体不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经营项目、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比如,餐饮企业经常会用到水、电、火,那么防水、防火、防电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会相对比较重,地面防滑、用电安全等就属于其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8日,原告去被告经营的水立方水上乐园游玩,在乐园取餐时滑倒摔伤。摔伤后,原告在被告医务室进行治疗、登记信息,随后自行开车将小孩送到附近的家中,再前往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就诊。当天,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21年7月20日,原告在臂丛下行左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定期伤口换药,术后2周拆线月门诊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决定后续功能锻炼出院后,原告又至该院复查两次。原告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50736.99元。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场馆内受伤,被告开办嬉水乐园,水上项目本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游客又涉及各个年龄层,被告作为场馆管理方应当对游客游玩期间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有所预计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提示、劝导,尽可能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被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在场馆部分区域张贴了安全提示并铺设防滑垫,但并未做到全部铺设;且对于此类运动类水上娱乐场馆而言,该措施并不足以预防或消除危险,故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经营者系经营水上乐园,水上乐园因大多项目均涉水,容易发生溺亡、滑倒等伤亡事故。因此,从一般理性的社会成员角度来分析,配备安全员、救生设施、防滑设施并且保障游乐设施正常运转应当属于水上乐园安全保证义务的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6日,H某某订购由某某酒店经营的某某度假村酒店,包括住宿、休闲娱乐(含瑜伽)等服务项目,消费共计9278元。2022年8月5日和8月6日上午10点,H某某均在该酒店健身房签到表上签到并锻炼。2022年8月6日上午,H某某在该酒店瑜伽室内锻炼,当日该酒店的一名瑜伽教练在场并辅助另一在场客人练习时,H某某独自玩瑜伽球时仰倒后随瑜伽球滚动摔到瑜伽垫上,之后,瑜伽教练让其俯卧并查看其情况。当日,H某某从酒店办理退房后离开。
法院观点:某某度假村酒店提供瑜伽室供入住客人使用,相比入住客人,某某酒店作为专业运动项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应对瑜伽球稳定性低,瑜伽球项目运动随时有滑落和侧翻的风险有着更高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更为审慎的保障义务。
现H某某在某某酒店经营的瑜伽室内因练习瑜伽球项目摔倒受伤,某某酒店辩称其已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和事故后的救助义务,但依据其提交的照片中悬挂的安全提示的尺寸、其自认无医疗服务团队及无专门针对瑜伽球项目特别提示的客观事实,并结合H某某退房后自行就医的情况,不足以证明某某酒店辩称意见;相反某某酒店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瑜伽教练为另一位学员演示瑜伽球使用过程中已知晓H某某尝试使用瑜伽球,教练起身后看见H某某坐在瑜伽球上有失衡后仰情况发生,但仍未及时对H某某玩练瑜伽球行为进行制止或提醒,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H某某具备一定的瑜伽球项目运动经验,故某某酒店对此次事故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H某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运动经验、瑜伽动作危险性应有一定认知,在进行自身没有一定经验的运动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酒店除了住宿、餐饮等服务外,部分度假酒店会提供游泳、健身等娱乐项目。无论提供这些项目是否属于付费,均属于酒店经营范围之内。酒店应当对其提供的项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比如游泳池、健身房应配备专人值守,且应保障设施运转完备,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做到第一时间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1日,X某与同伴S某、W某三人游览八达岭长城,下午1点30分左右X某与同伴S某在长城北三楼券洞处相互拍照,X某在背对券洞矮墙准备为S某拍照时不慎后仰摔入券洞受伤。
事故发生后,X某被送往北京市延庆区医院急诊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双额顶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多发颅脑骨骨折、头皮血肿、应激性溃疡伴出血、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于当日行冠状切口双额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于2021年12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住院花费医疗费78408.01元。2021年12月31日,X某于广东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复查,2023年2月7日,X某于广东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复查。
法院观点: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一种合理范围内的义务,而非无限扩大的义务,义务的内容需考虑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及合理防范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与公共场所的特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的合理预见及预防能力,被保障人的合理认知能力紧密相关,如被保障人对危险有明确认知但仍故意或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害后果。
就X某背对券洞拍照后退时后仰摔入长城券洞受伤事件,长理处从危险预防、危险消除、事后救济三方面分析不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X某本人作为二十多岁成年人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长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成年人系自身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自然景观游览,游览者更应注意。景区管理者一方面应在景区危险处尽到安全提示,同时在合理程度内加装安全设施,比如护栏、绳索等。但由于自然景区大部分都面积广阔,很难保证每处景点或者每个区域均有专人值守,不应无限扩大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证义务与其经营范围以及能够提供义务的能力有密切联系。一事件引发两方严重争论。本文虽未直接论述,但是提供了一些案例及法院判决的思路,希望可以对大家理性看待这个问题并有些许启发。大家可以关注几个问题:1、药店的主营业务是什么?主营业务是否有危险性从而需要配备专门安全人员?有人说卖药的肯定会急救,我......举个例子吧,如果突发高烧不止,原因不明,你会去楼下的药店求助还是去离家近但也在3公里外的专业医院;2、顾客晕倒与药店的经营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3、经营者是否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必要救助义务是什么?这个要结合第一个问题来一起考虑。
有人说,即使药店应经营者没有急救知识也应该去扶一下老人。本文不涉及任何道德评价,只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不过,我们不妨再思考一下,原因不明的晕倒,是立刻扶起来好,还是给专业医护人员打电话求助为好?感谢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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